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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代表客观、公正,对委托事项作出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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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是什么意思?具体做什么工作?
上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停办了20多年的保险业务开始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市场重新焕发生机。与此同时,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在内的国内保险中介市场也因此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但彼时的保险业市场发展,更加重视业务的扩展,而非保险服务的完善与提升,因此,保险代理人制度与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相对较快,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较为缓慢。尽管1990年,新中国第一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才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为国内保险公估人的发展起到示范效应。但在此后,全国仅有零星地区设立保险公估组织机构;直到2000年12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才首次在广州举行。
2000后,国内保险公估业逐渐开始被重视,国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和促进保险公估业发展。但由于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上的局限性,我国保险公估人自身具有的角色立场、功能,如保险公估人地位上的独立性、立场上的中立性、结论上的客观性等,都受到制度发展局限性的影响,未能完全实现。
1、保险公估人应具有的角色立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的,接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区别于其他保险中介主体(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最大的角色特点即在于其独特的角色立场与角色作用。
角色立场
在保险中介角色中,保险代理人主要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则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并不趋向于任何一方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始终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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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关系,这为保险公估人开展公估工作时的独立、自主形成保障。保险公估人可以不受委托人(保险公司、投保人)的牵制与影响,因此,公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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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估报告对于实务中的保险理赔纠纷与司法审判有着重要价值意义,因此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必须保证保险公估结论的客观性。
角色作用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中介行业与保险业发展发挥着多方面的角色作用。这里基于上文提及的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主要就其在保险理赔与行业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的角色作用进行解析。
众所周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加之目前国内各类保险市场主体各自存在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如保险公司设置不合理保险条款、逃避拒绝理赔;被保险人恶意欺诈、骗保,由此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突出的矛盾,影响保险业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保险公估人,作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基于客观、公正、中立的角色立场,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保险服务。其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结果并不偏袒任何一方,能够同时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缓和、调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保险理赔的客观、公平、公正,促进保险行业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2、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的实务发展问题
当然,上文提及的角色立场与角色功能,更多是基于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的理论角度出发,从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实务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很难保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
尽管近几年,国内保险公估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保险公估的营业收入也不断提升,但其市场业务发展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险公估机构经营陷入被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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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内保险公司一直以来都有着自己的勘察、定损、核损人员,一些低端的保险公估业务,更多依赖自身的理赔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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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一些高端保险公估业务,如航空航天、核电站、石油勘探等,由于标的物价值大,专业技术要求高,资金投入与业务风险较大,大多为一些国外保险公估公司所占据,国内保险公估机构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保险公司主要将一些程序繁琐复杂、涉及较为专业技术领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的理赔案件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以此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成本投入。
客观上来说,国内保险公估业务市场较为狭窄,且业务源多来自保险公司委托,这就导致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都较为依赖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市场经营背景下,保险公估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很难保证同等的主体地位,更不必说公估活动的客观、中立、公正。一旦在保险事故公估中,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伤及保险公司利益,那么极有可能影响到其与后者的后续业务合作,进而影响到保险公估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很难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重视保险公估监管
国内保险公估人存在的角色立场问题,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想要改变这种市场现状也需要多方市场活动主体的共同参与。尤其在保险公估市场秩序失衡的当下,被保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对于规范保险公估市场秩序,重塑保险公估角色立场有着重要意义。
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
基于目前保险公估业务市场的现状,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应通过成立专项理赔小组、委派专人,主动参与并加强保险理赔管理。管理内容应包括:1.事故材料收集、审查、核对;2.保险合同条款研究;3.保险理赔沟通、协商、谈判(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4.采取司法手段立案起诉。
公估监管——加强保险公估监管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经营的规范性管理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如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公估人责任处罚制度,明确保险公估人在执业过程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所应当承担的严厉法律后果。通过强监管,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经营,重塑保险公估人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角色立场。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晚,发展程度尚不完善,目前无法保证保持绝对的第三方中立立场。实务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应加强主动维权,重视保险理赔管理;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共同重塑保险公估人角色立场,有效发挥其重要中介角色作用。
公估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
公估公司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的单位。保险公估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3、风险管理咨询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公估公司是做什么的?
公估公司机构是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公估公司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公估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理赔公估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参与理赔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由于保险公估人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不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而且同时具备金融、保险、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
对一些大的赔案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方面的赔案有很好的把握。保险公估人的理赔公估一般包括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等程序。理赔公估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进行检验、鉴定、定责、定损等方面。
保险公估是什么行业?具体干什么的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
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保险公估的程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的内容: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20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同时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估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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