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证券行业禁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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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是什么意思?
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宣布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明确对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五类情形的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以震慑市场,肃清秩序。
根据最新规定,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类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终身禁入措施。
针对造假和操纵等行为,规定明确对于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终身禁入。对于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可以终身禁入。
扩展资料:
对于证券监管执法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如果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可以终身禁入。
针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问题,规定明确,五年内被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可以终身禁入。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市场禁入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证监会将对五类情形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第三条(一)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二款修改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三、将第五条(二)项修改为第五条(二)、(三)、(四)项。
第五条(二)项: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第五条(四)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五、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六)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五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六、第五条(三)项改为(七)项:组织、策划、领导或
者实施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七、原第五条(四)项改为(八)项: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2:
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起草说明
市场禁入是什么意思
被股票市场禁入是指不能担任公司或机构的高管、董事、监事、法人等职务。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拓展资料:
股票规则:
股票规则是包括股票交易的时间、股票交易单位以及跌涨幅度限制等购买股票的相关规则。其中,股票交易时间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九点半到到三点之间。而且,股票交易单位以“手”来计算,一手代表一百股。另外,股票的跌涨幅度一般不能够超过前一日的百分之十。
除此以外,股票规则,还有关于报价单位和竞价成交的相关规则规定。股票报价单位为“股”,它与股票交易单位不同。而且,一般情况下,竞价成交时买单和卖单优先情况也是不同的,买单价格高的优先,卖单价格低的优先。所以说,如果想要购买股票进行投资,我们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股票购买的相关规则。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自身利益,才能够通过购买股票这种方式获得真正稳定的收益。
购买股票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第一:根据我们的日常了解,股票购买是一种风险大收益高的投资方式。所以,我们在购买股票时需要注意把握股票投资规律。这样,我们才能够通过股票投资或获得收益。
第二:日常生活中,我们进行股票投资时,一定要顺应市场上升和下降的大致趋势来决定自己的投资策略。市场趋势上升时,我们要尽可能地选择交易;而市场趋势下降时,我们则需要避免交易。
股票的性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也就是说股票是有价值和价格的,这也是股票流通的基础。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应记载一定的事项,其内容应全面真实,这些事项往往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千层金炒股配资
股票是一种资本证券,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是一种吸引认购者投资以筹措公司自有资本手段,对于认购股票的人来说,购买股票就是一种投资行为。
股票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股票持有者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享有独立的股东权利。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分配股息和红利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监管,保护投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禁入是指下列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四)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资产评估人员;
(五)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从事证券业务是指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进行证券发行、交通及其相关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专业服务的行为。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公司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证券或获准证券上市交易的;
(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公司、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四)利用公司资金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五)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六)个人累计三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五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三至十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从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市公司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任何事项的审批申请;情节严重的,可责令证券交易所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股票交易。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在证券发行活动中,组织或参与策划、编制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的文件或信息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个人或者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
(三)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挪用客户资金、擅自将客户证券出售、质押以及有其他严重欺诈客户的行为的;
(五)抗拒、阻挠或严重干扰证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个人累计三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三至十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第八条 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出具的专业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个人累计三次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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