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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分权特点对地方经济增长的解释
中国式财政分权体制特征及形成
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对各国的经济都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我国也未能幸免,经济增长趋缓。为此,国家制定了许多经济政策来刺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采用了激进的财政政策—投资四万亿建设基础设施。各地方政府纷纷响应,但是这个特殊的时期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是一种昀佳的选择么?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提供是否能够带给我们更大的效用呢?
一、中国财政分权的主要特征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经历了一系列重要的体制变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财政分权。其核心是财政收支权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问重新配置,逐步从中央向地方转移,即财政分权改革。中国财政分权改革开始于1980年,历经财政包干体制和分税制,现已逐步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与西方财政分权体制相比,我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富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我们称之为中国式财政分权。概括起来,中国式财政分权主要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中国财政分权体制是建立在中央与下级政府委任制基础上的。西方国家的财政分权不仅在经济上分权,而且在政治上也是分权的;但是我国仅仅是在经
济上分权,在政治上是高度集权的。
因此,造成了我国与西方官员选拔机制的差别:西方国家地方政府官员的选拔机制是民主选举,即对下负责;而中国地方政府官员的选拔机制是由上级政府选拔,即对上负责,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中的“用手投票”机制在中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进而形成了地方政府官员顾上不顾下的局面。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如果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并且该公共产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说是相等的,那么由地方政府将一个公共物品提供给各自的选民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等量的公共物品有效得多。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政府能够和中央政府提供同样、等量的公共产品,那么由地方政府提供时效率更高。因此,传统的财政分权是“自下而上”的。
但从我国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建国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收支状况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运行与发展。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传统财政经济体制弊端的日益显现,财政收支矛盾日益加剧,直接威胁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诱发了经济转型的启动,并且使财政体制改革成为经济转型的突破口,率先实施。从1980年开始实行的财政包干体制,到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以保证中央政府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以及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作为主要目标,各项财政改革措施均由中央制定,地方负责执行。因此,中国式财政是“自上而下”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基层财政由于长期得不到重视而陷于困境,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严重不足。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认为,由于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居民的这种流动性会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相互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居民的要求,他们就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照选民的要求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但在中国,此项政策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因为在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和城乡区别对待的政策,人口在地区间自由流动这一“用脚投票”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根本不具备。因此,传统的“用脚投票”机制在中国不起作用,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行为根本受不到居民流动的约束。
什么是财政分权?
给你介绍一篇文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
2006-5-18 9:23
关键词: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
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
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
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
(二)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思想
马斯格雷夫(1959)从考察财政的三大职能出发,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认为:宏观经济稳定与收入再分配职能应由中央负责,因为地方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实施控制缺乏充足的财力,另外经济主体的流动性也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尝试;而资源配置政策则应根据各地居民的偏好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这方面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适合,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改进。他还指出在公共品供给效率和分配的公正性实现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必要的分权是可行的,这种分权可以通过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固定下来,从而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权力。
(三)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
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通过一系列假定提出了分散化提供公共品的比较优势,即奥茨“分权定理”:对某种公共品来说,如果对其消费涉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公共品的单位供给成本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相同,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他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的任何特定的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率得多。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自己的公众,更了解其所管辖区选民的效用与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品,那么由下级政府提供则效率会更高。
由于奥茨分权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偏好差异和中央政府等份供给公共品的假定上,这些限制性条件似乎有点强加于人,很难使人信服,后续的研究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Oates(1999)指出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中央政府就很可能根据各地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的产出,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也就无财政分权存在的必要性,但现实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地方政府对其辖区内居民的偏好、公共品提供的成本比中央政府了解的多,更具有信息优势;迫于一些政治压力也限制了中央政府对某地提供相对于其他地方来说更高的公共品和服务,这些因素使得中央政府等份提供公共品的假定可以成立。另外,分权与地方政府之间对公共品的需求差异以及供给成本的差异有关,即使政府供给公共品的成本相同,只要需求不同,中央政府统一供给带来的福利损失将随着公共品需求价格弹性的下降而增加,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公共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恰恰很低。
有关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解释,除此之外,还有斯蒂格勒的“菜单”理论、特里西的偏好误差理论以及布坎南的分权俱乐部理论。
二、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在分权框架上引入了激励相容与机制设计学说,是当代微观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在财政学中的运用,这种新的分权理论是以钱颖一和罗兰(QianandRoland)、温格斯特(B.Wein gast,)与怀尔德森(D.E.Wildasin)近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为代表,他们在财政分权问题上更关注的是如何设计出一套机制以实现对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激励。
钱颖一等人(1997)借助新厂商理论打开了政府这个“黑箱”,从而构建了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他们认为传统分权理论只从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说明了分权的好处,但没有充分说明分权的机制,特别是对政府官员忠于职守的假设存在问题。事实上,政府和政府官员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和企业经理人相类似,政府官员只要缺乏约束就会有寻租行为,所以一个有效的政府结构应该实现官员和地方居民福利之间的激励相容。
在市场化问题上,政府应该用某种承诺来提供“正的”和“负的”激励,前者用来防止政府的掠夺性行为,后者用来惩罚预算软约束。在分权状态下,放弃事后的信息使用权,减少底层决策者与高层领导者过渡的信息传递,以及对上层权威的限制,将对地方政府产生正的激励,另一方面,权力的分散也有助于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的硬化。在“保持市场化的联邦主义”下,银行控制着信贷,地方政府却无权干预,因此政府不能通过无限度地借钱来保护落后企业,从而带来预算约束的硬化。另外,政府间的竞争还对地方政府随意干预市场构成约束,区域政府间的竞争限制了官员的掠夺性行为,因为要素(特别是外资)是可以用流动的方式来躲避地方政府的过渡管辖,要素的流动还增大了地方政府补助落后企业的成本。
新一代财政分权理论还对财政联邦主义的可持续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研究,并成为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钱颖一等人指出,财政分权有助于政府可靠的维护市场,但要达到这种效果,联邦主义政策的实行必须是可持续的,这种可持续性的产生需要政府具有自我强制机制予以保证,政府官员必须有遵守联邦主义规则的激励。并指出,若要使财政联邦主义持续、稳定的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两点:即必须给中央监督下级政府逃避责任的充分资源;同时地方政府必须具有通过一致反对中央政府滥用权力的监督手段。
三、财政分权理论的最新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分权已成为了一种大趋势,当然对分权理论的研究已超出了财政领域,越来越关注其对其他社会、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联邦主义和制度创新
奥茨指出:在不完全信息下,地方政府通过边做边学,可以从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各种实验中得到潜在的利益,由于地方政府对当地居民的偏好和资源条件更了解,在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就有可能找到与地方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其中蕴含的制度知识还可能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而扩散出去,从而间接地促进其他地方的制度创新。这样通过地方之间开展的各种制度创新实验,最终促进了公共政策制定上的“技术进步”。这也就是许多国家将原本由中央掌握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下放地方,进行福利改革的原因之一,承认原有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的失败,希望能借助“地方政府”这一“实验室”,试图找到能发挥作用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就目前来说,有关实验联邦主义的理论还比较缺少,还难以指导实证研究,当然,地方政府在采用一项新政策时,会产生有用的信息,带来信息的正外部性(Strumpf,1997)。因而也会弱化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如果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还无法肯定到底是集权还是分权能带来更多的制度创新。此时,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政策就非常重要了,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来调节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收益和成本,以确保地方政府创新的动力。
(二)财政分权与官员腐败
RaymondFisman、RobertaGatti指出近些年来,一些经济学家也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了财政分权,有关财政分权与政府官员腐败的关系,在制度设计方面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现有的一些理论都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很强的关系:Buennan和Buchanan(1980)就强调政府间竞争会降低政府官员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寻租的能力。Jinetal (1999)认为地方政府间竞争会抑制他们建立干预和扭曲资源配置的政策。PerssonandTabellini(2000),认为在分权下,政府官员作为代理者,必须对单一管辖区内某一特定的任务负责,所以评价其业绩就相对容易得多,他们的努力和报酬就可以直接挂钩,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政府官员必须直接为其行为负责,也使得政府官员更愿意承担责任,这种直接的责任能改善政府官员的业绩;而在集权下,评价政府官员的业绩比较困难,使得他们的努力与回报难以挂钩,腐败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但是这些理论都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RaymondFisman、RobertaGatti(2002)通过系统的实证研究,考察了二者的关系,他们认为财政分权的形式对抑制政府官员的腐败起到很大的作用,政府间在财政支出方面的分权将能带来较低的官员腐败。
(三)财政分权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通过财政分权,由地方政府分散化提供公共物品这一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由此也带来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分权下地方政府的竞争会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在分权制下,地方政府之间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往往会采取减低税负的策略,收入的降低可能导致公共品支出的下降,从而使得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帕累托水平。公共服务下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环境质量的下降:地方政府为发展本社区的经济,会降低环境质量标准以减轻辖区内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结果辖区间政府竞争会导致过度的环境恶化,为此有人建议环境问题应该由中央政府统一管制,以避免地方政府竞争的不良影响。不过,雷武力(Rivlin)指出,分税制的改革可以弱化地方政府竞争的不良后果,其设想是把增值税作为各个地方的共享税,由于增值税是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征收的,如果地方政府共享这一税种,单个地方政府就没有必要通过降低税率来吸引投资者,对各个管辖区来说,来自增值税的税负是统一的。
但在奥茨等人的理论模型中,地方政府不仅向当地居民提供作为消费的公共品,而且也向企业和居民提供公共投入,这些投入可以提高当地企业的生产效率,并改进当地的环境质量。所以,地方政府的竞争所带来的利与弊都是有条件的,如果地方政府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那么就要把选民对环境质量的偏好考虑进来,均衡时选民自己选择一个恰当的环境质量和就业水平组合。
四、总结和评论
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政府间分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间财政职能和财政工具的分配、政府维护市场的激励机制设计及联邦主义的可持续性等问题都作了全面深入的探讨,特别是随着前计划体制国家的经济转轨和发达国家的经济转型,使财政分权理论日益受到关注,而且讨论的内容已不再局限于财政领域,而是更多地考虑了财政分权对其他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影响,如环境质量问题,福利改革,官僚腐败等等。由于财政分权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所以单纯地说绝对的分权或是绝对的集权体制都是不科学的,而是应当通过集中与分散、集权与分权格局的合理设定,使财政体制的运行做到和谐、有效,并在中央和地方各司其职的同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集权的财政体制是不利于制度创新和公共品供给的,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管有关中国的经济增长与财政分权是否正相关的问题,经济学家的研究还存在差异),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权体制,由于当前各级政府间职能尚未理顺,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中央政府还是具有制定政策的主动权,甚至还可以随意修改游戏规则;政府间财政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得中央政府在财政体制的改革中,掌握较大的倾斜主动权。此外,我国目前民主决策机制尚不完善,几乎所有的财政竞争措施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地区政府行为,而非真正意义的民主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加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也使居民难以进行“用脚投票”轻易离开居住的辖区,致使各级政府公共支出结构和支出水平趋于合理的机制在我国尚难正常实行。未来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仍将是:进一步理顺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财权、课税权的边界,减少直到消除财政“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中央政府应逐步建立各级政府间的有效协调机制,也就是建立政府间合理规模的公平补偿机制;确保中央政府具有提供纯公共品和进行宏观调控所需充足资源前提下,应不断弱化上级政府行政命令干预,逐步做到各级政府决策的经济结果内部化,同时,逐步增大地方政府在中央的代表性,不仅允许下级政府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更有下级政府抵制上级政府掠夺能力的机制。
财政分权理论的含义
(一)财政分权的常见理解:
(1)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利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以此使公众满意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使最基层的公众自由的选择他们所需要的政府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2)财政分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问财政分工的方式,并认为财政分权是释放财政压力的体制变革,财政分工(或分权)方式可以分为立宪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和行政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前者的基本特征是:民主体制下的效率性,体现经济性、地方政府优先性、民主性,即老百姓说了算。后者的基本特征是:财政行为的策略性、活动的非规范性、分工的行政性,认为中国的分权属于后者。
(3)财政联邦主义,即分权的财政体制,特指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如税收立法权等。按地方政府权力的大小,分权类型有三种类型: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权力分散化的联邦制、完全的分权化,并认为我国的分权类型复杂,属于“市场维持的联邦主义”。
(二)财政分权的含义。
财政分权是建立在政府职能或事权基础上、符合经济效率与公平、体现民主精神采取民主方式并有法律保障、各级政府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范围、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政府间关系等的一种财政体制。其关键特征:
(1)财政职能性与收支相对独立性。即政府职能明确。职能在政府问划分也明确。相应各级政府的收入与支出范围明确。
(2)效率性与最优化。即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体现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原则、追求最大化目标,各级政府使用居民的税收为全体居民提供最合意的公共产品,包括最优税收税率与结构、最优支出规模结构等。
(3)民主性与公平性,体现“政府是一个为民办事的组织”的思想,既要保证各经济微观主体的利益与自由,使得各微观主体的偏好得以显示,又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要为居民参与财政活动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与渠道;保证中央政府不能随意侵占干预地方政府利益。地方政府不是或不完全是中央政府的代理机构,而是具有独立权利的组织或行为主体。
(4)规范性与法律性,各级政府的关系、职能与行为是较规范的,有法律作为依据与保证,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5)激励相容性,分权体制既要保证地方政府利益与中央政府利益的协调,又要保证各级政府官员、职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居民利益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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