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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商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速港口码头建设,进一步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企业在厦门市合资、独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港口码头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可以超过30年。经营期满后,如需延长,应于期满前180天提出申请,报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批准。第四条 码头用地(包括驳岸码头、伸入水域的浮码头、引堤等)、堆货场、其他非房屋建筑和道路用地的公用设施费、岸线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根据项目的特点,经申请批准可给予优惠。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建设码头必需的原材料、装卸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施,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款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可以适当延长免税、减税的年限。第七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建设新的泊位或码头,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外国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份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所得税。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港务局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可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额实行补偿性的专利经营。专利经营的范围和时限以个案处理。实行专利经营的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中标者在专利经营范围和时限内享有独家经营的权益。第十二条 进出厦门港域的船舶由厦门港务局指泊锚地和系船浮筒,从锚地至码头的靠泊可由码头企业根据码头的设计能力自己组织,报厦门港务局备案。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船舶代理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承担。经申请,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外商投资企业亦可承担船舶代理。第十四条 航行于国际航线(含港澳等航线)船舶在外商投资企业码头装卸货物,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第十五条 各类船舶进出厦门港发生的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国家交通部颁布的标准执行。其中货物港务费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归外商投资企业码头受益。第十六条 厦门港务局根据不同货种的费率,对各类码头企业按装卸作业量收取一定比例的调节费,以补贴装卸计划内大宗货物的码头企业。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情况须每月表报厦门港务局。码头的技术状况每年年终报告厦门港务局。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建设港口码头,应向厦门市计委呈报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由市计委牵头,会同经委、建委、土地局、规划局、环保局、口岸办、港务局、外资局联审同意立项后,即可持有关批件向市外资局申请成立企业。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3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建码头如需要常设口岸联检部门的,在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局发给企业审批证书后,应将与联检有关的资料报送厦门市口岸办核定相应的联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并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一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在厦门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港口码头的,比照本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东渡港务分公司怎么样?
简介: 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厦门港务集团95%、物流公司5%。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2001800791东渡分公司前身为厦门港务局东渡作业区,1998年5月29日东渡分公司正式成立。为了承揽业务,独立核算及方便对外投资的需要,2002年1月11日厦门港务集团以东渡分公司的部分经营性资产与物流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厦门港务集团东渡港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渡港码头有限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厦门港务集团95%、物流公司5%。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港口货物及国内集装箱装卸、仓储,港口货物国际中转。东渡港码头有限公司成立后东渡分公司的经营业务以东渡港码头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出于本次资产置换产权清晰和资产完整的考虑,厦门港务集团于2003年6月27日完成对东渡港码头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并恢复其原分公司的形式,东渡港码头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统一划回厦门港务集团。
法定代表人:许英儿
成立时间:1998-05-29
工商注册号:350200180079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23号
厦门港口管理局与厦门港务局是一样吗
是的,应该叫做厦门港口与巷道管理局,是交通局下属的代表政府管理各个港口和涉水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一级政府组织。厦门港口集团是港口企业。
厦门港口管理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行政机关单位。
华网厦门12月31日电(余瑛瑞陈阳都)2005年12月31日是福建省港口和航运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日子:厦门港口管理局正式揭牌。
新成立的厦门港口管理局作为全厦门湾港口、航道和水路运输实施行政管理的交通主管部门,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运作。原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漳州港务管理局机构相应撤消。
新的厦门港由福建省厦门湾内原漳州市港口管理局所辖的后石、石码港区及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漳州港务局所辖的招银港区,与原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所辖的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5个港区合并组成。今后,厦门湾内8个港区对外统称厦门港XX港区。
厦门湾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是福建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这次改革涉及厦门、漳州两市和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是对跨行政区域港口整合的一次探索、创新和突破,对于加强厦门湾港口资源整合和综合开发、改善厦门港集疏运条件、进一步做大做强厦门港,更好地发挥厦门龙头港对整个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乃至全国内地纵深腹地的辐射效应,对今后福建其他海湾“一湾两港”的整合改革都将起到促进作用。
专程到厦门参加揭牌仪式的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福建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整合厦门、漳州港口资源,实现厦门湾港口资源行政管理一体化的做法。徐祖远说,这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不但为促进福建省和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还为全国港口和水运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和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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