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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异地公积金流程如下:
1、缴存人转入单位,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公积金办理异地转移需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接收单,原单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异地转移联系函、缴费记录办理账户转移,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台窗口办理公积金接续手续。”
当然各个地方手续规定不一样,比如广东办理是如下:
个人账户转入
申请条件
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在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至少6个自然月在我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缴存状态),可申请将在异地中心(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受理流程
1.单位为转入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2.单位或职工提供异地转入的材料
3.受理网点审核材料,并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异地中心(3个工作日)
4.异地中心转账,款项到账且信息完整(由异地中心操作)
5.资金转入与信息接收确认(3个工作日)
本人办理所需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1份)
委托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所需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原件1份)
③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
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1份,需系统内登记的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办理)
个人账户转出
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职工方可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在广州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①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②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在该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至少6个自然月在该市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异地缴存明细的职工,我市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个人账户转出);
③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没有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
④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注:职工的失信记录,将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受理流程
1.职工向异地中心申请将广州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
2.我中心通过接续平台协助办理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以异地办事中心规定为准
详解公积金异地转移如何办理
1、公积金转移前提是,职工新入职的单位须已经开通缴纳公积金的账号。2、职工到新入职企业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一张接收单。3、带着这张接收单,回到原单位要求其开具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证明。4、凭转移证明、接收单、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单位发的住房公积金卡到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转移即可。
公积金怎么转到异地
对于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住房公积金转入条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再就业等原因,已在本市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和历史缴存的连续性,需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移至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职工可通过个人网厅、手机APP或向缴存单位所辖分理处申请异地转移接续。
转出条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再就业等原因,已在本市以外的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和历史缴存的连续性,需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移至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形,职工可向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转移接续,本市缴存单位所辖分理处根据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发来的联系函,核实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并将账户余额及所结利息汇入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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